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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郑州市快递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03-18 09:18:3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郑州市快递协会,英文名称:ZhengZhou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Z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郑州市内具有经营快递业务资质的企业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全市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加强快递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快递服务水平;切实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做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邮政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设在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政府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行为,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公平、公正竞争。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要求。维护行业信誉,制定行业诚信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创办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快递市场和经营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料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面向社会征求客户意见,反馈客户信息,引导企业不断改进快递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学术论坛、业务培训、业务考察等,提高快递行业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约定的会员,可采取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符合快递准入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郑州市快递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本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六)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己交的会费不再退回。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标准;
(六)确定协会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因特殊原因,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会员大会选举,协会设置三名监事,负责对社团运转的监督,监事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协会重要会议应邀请监事参加,监事可列席协会各类会议,行使询问权、批评权、建议权,对理事会决策行为和秘书处执行行为可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二)经过监事集体决议,可对理事会和秘书处有关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裁定申请;
(三)对于协会运转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反章程规定的事项,可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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